「家人離世後,遺產該怎麼分配?」
這往往是最讓人糾結、也最容易引發家庭紛爭的議題。也許我們曾經在新聞報導或親友口中聽到「特留分」這個詞,卻不太清楚它究竟是什麼意思,又跟「應繼分」有什麼不同?
本篇文章會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談起,清楚說明「特留分」的完整概念。包含特留分的計算方式為何?是不是所有繼承人都能主張?如果發現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了,該透過什麼管道追回?以及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行為,或遺囑中指定的遺贈,會不會影響特留分的計算基礎?
透過這些內容,希望能幫助我們在面對遺產問題時,不只是有基本認識,更能冷靜地保障自己或家人應得的權利。
◆ 本文目錄
- 什麼是遺產「特留分」?
- 認識「應繼分」與「特留分」的差異
- 「特留分」如何計算?
- 繼承人的「特留分」權益被侵害時,該怎麼處理?
- 「被繼承人」如果想降低或免除「繼承人」的特留分,可以怎麼做?
- 特留分常見問題
◆ 什麼是遺產「特留分」?
其實「特留分」的概念並不複雜:即使逝者生前立下遺囑,表明要把所有財產留給特定某人,法律仍然保障其他特定親屬能夠取得最低比例的遺產。而這份不可剝奪的基本保障就是「特留分」。這項制度背後的精神,是為了在「尊重遺囑自由」與「維護家族成員基本權益」之間,找到一個平衡點。
簡單來說,「特留分」保留了最低遺產比例給特定繼承人,就算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,把財產全留給某一人,其他具有特留分資格的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自己那一份,任何贈與或遺贈若侵害到這部分,都可能被扣減或追回。
那遺囑是否就失去效力了?
其實不然。只要遺囑內容沒有侵害特留分,就能照意願執行;若侵害了,其他繼承人可在法定期間內提出「特留分減損請求」,以追回不足的部分。
◆ 認識「應繼分」與「特留分」的差異
在談遺產分配時,「應繼分」與「特留分」通常會一併提及,但兩者其實是截然不同的概念。
◇ 應繼分
這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按照法律順位分配遺產時,每位法定繼承人原本可以得到的比例。例如有配偶與兩名子女,三人依法平均分配,每人各三分之一,這就是各自的應繼分。如果繼承人之間想協調重新分配,也是建立在這個比例基礎上。
參考依據:《民法》第 1141 條、第 1144 條
◇ 特留分
這是在有遺囑的情況下,給予有繼承資格的親屬的「最低保障份額」。即使被繼承人生前立了遺囑,將全部財產留給某一人,其他具有特留分資格的親屬(如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等)仍可依法主張一定比例,防止特定親屬被完全排除在遺產分配之外。
參考依據:《民法》第 1223 條
所以,概念上「應繼分」是「理論上應得多少」,保障遺囑分配的公平性;「特留分」是「至少不能低於多少」,確保親屬不被遺忘。
◆「特留分」如何計算?


「特留分」是以「應繼分」為基礎,再依法律比例折算出來的保障額度。根據《民法》第 1223 條,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和配偶的特留分,是其應繼分的一半;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。
◇ 必須以「全部財產」為基礎
這裡的「全部財產」,不只是當前留下來的遺產,還要加總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內的贈與項目。而且要以「市值」為標準,而不是公告現值。例如房地產在特留分請求中,法院是以實際的市場價值來計算,而非公告地價或評定現值計算。
◇ 特留分計算範例
假設 A 先生過世,留下自住房一棟,市價 1,200 萬,另有存款 300 萬,遺產總額即為 1,500 萬。繼承人為配偶與兩名子女,三人的應繼分需平均分配,也就是各為三分之一,因此可以得出:
每人的應繼分為 500 萬(1,500 萬 ÷ 3=500 萬)。
配偶與子女的特留分比例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,所以可以計算出:
每人的特留分為 250 萬(500 萬 × ½=250 萬)。
如果 A 先生在生前立遺囑,把房子全留給長子,其餘人仍可在兩年內主張自己的特留分,要求補足遭侵害的部分。
◆ 繼承人的「特留分」權益被侵害時,該怎麼處理?
當家人過世後,若發現遺產分配明顯不公平,第一步並不是立刻提告,而是嘗試協商。無論是否有遺囑,繼承人之間可以先坐下來溝通,重新討論遺產的分配方式,這樣既能省下訴訟成本,也可以保留情感關係。如果協調成功,即使原本分配比例不符特留分,也能用協議重新調整。
但若協商破裂,法律仍提供明確途徑。依據《民法》第 1146 條、第 1225 條,以及相關判決如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880 號,繼承人若認為自己的特留分遭侵害,可提出「特留分扣減權」請求,向受贈與人或受遺贈人追回應有份額。
不過,這項權利並非無限期存在,而是有明確時效:
- 自知道權益受侵害起兩年內,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。
- 若超過兩年,自繼承開始算起十年內仍可主張遺產返還,但屬一般繼承請求範圍。
《民法》第 1146 條即指出:「繼承人知有減損其特留分之遺贈或贈與時,應於二年間行使扣減權;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,不得請求。」換句話說,一旦發現分配不公,不宜拖延,否則即使事實明確,法律上也可能喪失主張的資格。
◆「被繼承人」如果想降低或免除「繼承人」的特留分,可以怎麼做?
並不是每一位被繼承人都希望財產依照法定比例分配,有些人想按照自己的意願,把更多資源交給特定家人,甚至是完全不打算留給某些繼承人。那麼,是否有合法方式可以降低甚至免除特留分?答案是「有,但必須非常謹慎」。
◇ 符合「喪失繼承權」事由
若繼承人本身具備《民法》第 1145 條所列的「喪失繼承權」事由,例如對被繼承人施暴、以詐欺或脅迫逼被繼承人寫出違背自己意願的遺囑、重大侵害家庭義務等,即使該繼承人原本依法有特留分,也會喪失請求權。這是一種直接排除繼承資格的方式,但須符合事實與法律要件,並非可任意主張。
◇ 生前贈與
也就是在財產變成遺產之前,先將資產轉給信任的人,無論是指定的家人或第三人。這麼做可以降低遺產總額,自然壓縮特留分的計算基礎。但這裡有兩個關鍵提醒:
一、必須考慮《民法》第 1148-1 條規定:死亡前一定期間內的大額贈與,仍可能被計入遺產總額,繼承人得以此主張特留分扣減。因此生前規劃必須提前,不能臨時抱佛腳。
二、贈與稅不可忽視:自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,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為 244 萬元,超過部分需申報並課徵贈與稅。若贈與不當分配,可能增加稅負,甚至留下一連串法律問題。
◆ 特留分常見問題
Q.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遺產能不能直接用「特留分」來分配?
若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,遺產僅能按照法定繼承人順位與「應繼分」比例分配。例如有配偶和兩名子女,就平均分成三份,這就是一般的法定繼承程序。在這種情況下,既然沒有人被排除或被偏頗對待,自然也沒有啟動特留分的必要。
Q. 什麼時候需要爭取「特留分」?
特留分通常是在以下兩種情況,才會派上用場:
- 被繼承人立了遺囑,把財產大幅留給特定人或完全跳過某些法定繼承人。
- 生前大量贈與給他人,導致遺產縮水、影響到應繼承者的保障。
只有在「有人被排擠、或遺產被不當減少」時,特留分才會啟動,用來追回最低保障額。我們需要理解,「特留分」不是用來「分配遺產」,而是用來「防止被排除」。
Q. 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「特留分」嗎?
可以,但要分清楚「法律上的權利」和「程序上的態度」。
首先,特留分本身不是自動撥給,而是一種「可主張、可不主張」的權利。如果繼承人可以接受分配結果;或基於家族和諧、個人意願、經濟考量等因素,無意追回特留分,繼承人完全可以選擇不行使扣減權,這在實務上就等於「放棄」。
但這跟「拋棄繼承」不同。拋棄繼承是對整筆遺產權利全面退出,一旦向法院聲明拋棄,就不再是繼承人,也沒有應繼分或特留分可談。而「不主張特留分」則是針對特留分這一部分的權益選擇不追討,仍保有繼承身分。
需要注意的是,特留分的扣減權有時效限制:
- 發現權益被侵害起兩年內可主張
- 自繼承開始算起最長十年內有效
因此,「不主張特留分」本質上就是一種「消極放棄」,法律不會強迫你一定要追回,但一旦錯過時效,就不能反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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